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4年1月29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自地建屋出售 免稅條件趨嚴」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最新解釋令,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官員強調,新規定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財政部表示,上述條件包括:一、個人持有土地屬於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該地若屬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二、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