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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9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自地建屋出售 免稅條件趨嚴」報導,財政部賦稅署發布最新解釋令,個人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若有自地自建、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等情況,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及營所稅。官員強調,新規定可望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有防弊的作用。財政部表示,上述條件包括:一、個人持有土地屬於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持有未滿1年的自用住宅用地,該地若屬於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者;二、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用員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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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4日經濟日報A4版記者吳佳蓉所撰「日勝生北市聯開案 全面清查」報導,台北市長柯文哲日表示,針對美河市案,要和日勝生重啟談判,求償金額將從新台幣76億元提高到新台幣90億元。此外,除了美河市案外,其他日勝生與市府合作的聯開案也將一起查。據了解,日勝生與北市府合作的聯開案及BOT案,除了美河市案外,包括已完成的永春捷運站E.A.T聯開案、捷運木柵站聯開案、台北車站交九BOT案(京站轉運站),以及目前進行中、尚未取得建照的板南線南港機廠土地開發案及捷運大橋頭聯合開發案。上述開發案預計都將成為專案小組檢視的對象。北市府發言人林鶴明解釋,專案小組調查的重點,主要還是針對美河市案市府對日勝生的求償問題。至於其他聯開案的調查,他強調,市府並未預設哪些個案必然存有問題,重新檢視的目的,在於透過此機制檢視其他案件合約內容及開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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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5日自由時報B2版記者鍾麗華所撰「國產署賤租古蹟 文化部不吭聲 學者︰疑有鬼」報導,財政部國產署今年推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標的建築包含苗栗南庄東村宿舍群、基隆武昌街日式宿舍群等八十處,不但未限制承租人資格,還彈性降租金。學者質疑,標租古蹟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文化部卻未出面制止。行政院民國103年12月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後,國產署預計將公告出租標的,但不僅未保障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承租,也規定租金只要不低於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合計金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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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2月3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林淑慧「公設保留地送妹妹 遭課贈與稅」的報導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民國104年2月2日表示,民眾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妹妹,無法比照直系血親間的贈與,免課贈與稅;因為兄弟姐妹都屬旁系血親關係,因此須將公設地列入贈與總額,主動報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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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1月31日中國時報B2版記者邱文秀「26樓豪宅殺風景 內湖人不依」的報導稱: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指出,在觀傳局的「趣台北」網頁中,特別把碧湖公園列進必逛的7座城市公園之一,但建商却透過容積移轉方式,蓋樓高達98公尺的豪宅,僅比法律規定要環評的100公尺,少2公尺,很明顯就是刻意規避相關環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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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2月2日聯合晚報A11版記者盧沛樺「地價稅優惠取消 每公頃多繳40~50萬」的報導稱: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預計春節後上路,主要針對「假投資,真炒地」的投機者,取消地價稅優惠稅率,由原課徵千分之十,恢復一般稅率達千分之五十五,預估廠商每公頃要多繳地價稅新台幣40萬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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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1月28日聯合報AA3版 記者蕭韻純「去年房市 陸資外資僅占1%」的報導稱:不少人質疑,陸資因受限「五四三條款」(貸款不得超過五成、來台停留不能超過四個月、三年以內不能移轉),會化身港資或其他國家資金來台購買不動產。不過,陸資來台購屋多以個人或是中小型公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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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8日蘋果日報A17版記者于靜芳所撰「護隱私 第3類謄本下周一上路」,過去常見房仲透過房屋謄本的資料尋找屋主,引起侵犯隱私權爭議。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民國104年2月2日起起謄本新制將上路,除隱匿屋主部分資訊外,另新增「第三類謄本」供利害關係人申請。依照土地登記謄本舊制,只能由本人或代理人申請的第一類謄本,內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及住址等完整資料,第二類謄本僅顯示姓名和地址,但因採開放式,任何人都能申請。因舊制涉及個人隱私與不動產交易安全,新制規定,第二類謄本只剩所有權人的姓氏和住址,若更在意隱私的屋主,還可申請隱匿部分住址,並新增「第三類謄本」提供給共有、都更等利害關係人申請。太平洋房屋總經理蕭朝陽分析,以往民眾或仲介可用自然人憑證調閱第二類謄本,新制上路後,第二類謄本已無法確認產權的歸屬,一定要根據屋主的身分證字號及權狀資料,才能申請到最完整的第一類謄本,更能保障民眾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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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1月20日工商時報A17版記者張國仁所撰「欠稅6210萬 判繳496萬還不服 行政訴訟遭駁回」報導,台北邱姓市民申報其父的遺產稅,但隨後遭查出漏報應收債權、其父死亡前3年提領現金及代關係企業支付款項共新台幣4,035萬元,遭補新台幣1,808萬元稅款並罰1倍,前後要繳新台幣6,210萬元稅款;邱某不服,自此一路與台北國稅局糾纏打起行政官司;101年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納遺產稅額為276萬元,罰鍰依新規定由原課罰漏稅額1倍改為0.8倍即新台幣220萬元確定。但邱某對遺產稅確定處分仍不服,提出申請要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台北國稅局在民國102年12月間函覆邱某指出他的申請不適用發現新事實與證據,因此拒絕重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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