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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2619日聯合報A10版記者白錫堅、莊亞築的報導,台中聚合發建設公司以2000多萬購買雕塑家朱銘太極系列的「轉身蹬腳」作品,並且將其製成圖片登在建案廣告網頁,遭到台中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將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人及祈姓總經理起訴。

    台灣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宗熙表示,業者雖然購買朱銘的雕塑品,但是僅擁有其「所有權」,並沒有「著作權」,因此不得作為商業用途,必須取得創作者同意才能重製、散布,但是本案中業者未經同意即重製、散布。

    該起訴書中指出聚合發建設公司陳姓負責任、祈姓董事兼總經理為了宣傳建案,以新台幣2150萬元購買朱銘的「轉身蹬腳」作品,委託行銷公司重製該雕塑品圖片刊登在建案廣告網頁,提供不特定人瀏覽。廣告行銷公司並且以攝影方式重製朱銘「十字手」等另外四座太極系列的雕塑品做成廣告影片dvd散布,之後又刊登於商業週刊、財訊等以宣傳該建案,朱銘得知委由律師提告。

    然而聚合發建設公司則發表聲明指出,總經理購買該雕塑品,因為誤解《著作權法》規定,誤用雕塑品的照片,與朱銘解釋溝通後,朱銘未再追究,但後來因為公司委託代銷建案的廣告公司並未察覺,又再誤用朱銘的雕塑品照片,將持續與朱銘溝通。

    筆者認為,許多建案廣告都會用該建案中陳列的藝術品作為廣告,但必須留意《著作權法》的規定,並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本案中該建設公司在未獲授權的情形下,一再使用該雕塑品作為其廣告內容,並且被告知違法之後,仍交由代銷公司作為廣告使用,隨然高價買下該藝術品,但不代表可以「重製」作為「商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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