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614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林潔玲「房屋自益信託適用自宅稅率」的報導,民眾如果將房屋辦理「自益信託」,雖然房屋所有權已在受託人名下,而不在自己名下,但如果是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未出租或營業者,就可以依照1.2%的自住房屋稅優惠稅率課房屋稅。

 

    房屋稅住家用房屋分為「自住」和「非自住」兩種,個地方會有不同稅率,但是住家用部分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各地皆為1.2%,僅非自住稅率會有1.5~5%不等的稅率。

 

    所謂的「自益信託」是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並由受託委託人管理,財政部官員指出,信託房屋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本不能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的自住用房屋稅率,但是財政部曾經在20149月間函釋,自益信託住家用房屋如果沒有出租,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使用,且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已內,仍可以認屬供自住使用房屋。

 

    財政部同時也提醒,自益信託的房屋納稅義務人,如果持有自益信託房屋且符合自住使用規定,可以向房屋所在處所之分處,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筆者認為,自己權利要自己爭取,若有節稅的條件,就盡量去節稅,為自己省荷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此一問題的提醒極為重要,因為國內自《信託法》施行後,國內不動產「自益信託」的情形也逐漸增多之中,而對於房屋稅自用稅率的適用,此一解釋極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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