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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77日經濟日報a16版記者蘇秀慧「個人賣屋課營業稅,從寬認定」的報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根據財政部最新函令,個人購屋出售一年銷售六戶以上視為營業人的標準,已經改按照交易頻率和數量等實際狀況綜合判斷。同時如果長期持有房屋或土地出售,取得房屋後超過六年才出售者,或是建屋前土地持有十年以上者,都不再視為持續性或經常性的銷售行為,不課徵營業稅。

 

    過去稅捐稽徵機關對於個人購買房屋再出售,及個人將持有土地建物再出售,分別有不同的營業稅徵免函釋,造成適用上面的爭議。財政部在民國10667日就個人出售房屋課徵營業稅相關規定,發布新的台財稅字10604591190最新解釋函令,規範個人售屋應課徵營業稅的原則。

 

    新函令主要的不同在於,一個人購屋出售取消原先一年銷售六戶以上將列入課徵營業稅的規定。改按依「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標準來判斷,而經常性或持續性,改按交易頻率和數量等情形綜合判斷。此外,訂有持其持有房屋或土地排除課稅條款,個人無論購屋、自地自建或是合建分屋,取得房屋六年後銷售,或是改建前持有房屋土地十年以上,均不再視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而過去自建自售、合建分屋均以土地用途、面積,個人持有是自用或非自用住宅用地等要件為是否經常性持續性要課徵營業稅的標準,現在則不再考量。

 

    筆者認為,個人出售房屋原則上不用課徵「營業稅」,但是怕有人用人頭避稅,才規定如果經常性持續性仍必須要申報繳納營業稅。財政部新的函釋出來,表面上看起來看似放寬,但實際上過去有明確「六間」以上的標準,現在法律的解釋空間和不確定性均加大,反而不知道自己買賣幾間算「經常性、持續性」,會不會被認定要繳營業稅?不過可以放心的是持有六年以上的屋主或是持有十年以上土地建屋後出售者,則不用再擔心被國稅局認定要繳營業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國稅局、稅捐稽徵單位課稅,均須嚴守「租稅法定主義」,同時對人民課稅也應嚴守「依法行政」,這才是保障「賦稅人權」的精神,財政部有新的判斷標準固然不錯,但如有一年出售未滿六戶的情形,就不要再依「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的標準來困擾民眾,這才是進一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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