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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719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林潔玲「財產再轉繼承,遺產稅可減免」的報導,財政部表示,許多民眾不了解如果同一筆財產因為短期內連續繼承,為了避免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有遺產稅減免的適用,提醒民眾注意。

 

    財政部官員舉例,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年喪偶,繼承人就其繼承配偶土地和房屋,屬於死亡前五年內的繼承,因為已經繳納過遺產稅,因此不用計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但如果被繼承人喪偶超過五年,而是在六至九年內死亡,且已繳納過遺產稅,那就僅能按比例扣除遺產稅,例如新台幣3000萬死亡前六年內繼承的財產,依法就只能扣除80%的遺產總額價值,也就是仍有600萬元要納入遺產計算,申報繳納遺產稅。

 

    此外,同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就要由同一順序為拋棄者申報遺產稅,如果同一順序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再由次依順序的人申報,各順序全部拋棄,由配偶申報,全部都拋棄的話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申報。

 

    現行遺產稅繼承發生日就是死亡日,免稅額為新台幣1200萬元,扣除額配偶493萬元、直系親屬50萬元、父母扣除額123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618萬元、受被繼承人撫養兄弟姊妹祖父母50萬元,喪葬費123萬元。

 

    善用《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可以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找專業的地政士諮詢或代辦或會計師協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遺產繼承涉及「遺產稅」,目前稅率雖只有10%,但民眾瞭解「節稅」仍有必要,所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解釋函令一定要加以掌握並正確運用,自有「節稅」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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