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年11月23日工商時報A15版林昱均記者所撰「二等親0元買賣 要課贈與稅」的報導,高雄國稅局洪東煒副局長日前指出,二等親之間的買賣按照《遺產及贈與稅法》都會視為贈與,需課徵贈與稅。他表示,近年來雖然民眾普遍知道二等親買賣有可能會視為贈與,但部分人士卻改用交叉買賣方式,如賣房地給第三者、再由第三者轉賣給自己兒女。
高雄國稅局指出,民國106年初查獲一對兄弟A與B先生因年歲已大,為了將自己在鼓山美術館特區的高價房地過戶給子女,但又想規避贈與稅,因此決定用交叉買賣方式,A先生先將房屋賣給B先生的兒子,因為是叔姪間的三親等買賣,所以不用向國稅局申報贈與。接著由姪子再把房屋轉賣給A先生的兒子,四等親買賣也不會被盯上。
按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原則上以贈與論,但若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因此國稅局專案選查時發現,A先生兒子明明積蓄甚少卻從親戚手上買下一棟新台幣上億元的豪宅,也因此被報稅系統篩選為有疑慮案例。官員經查後發現A與B的兒子間的交易根本並無收付價金,間接戳破一樁「假買賣真贈與」,並以「實質課稅方式」認定為A先生與兒子間的「贈與行為」,由於該棟豪宅公告現值為新台幣1億220萬元,扣除掉該年度新台幣220萬元免稅額後,按10%贈與稅率(當時仍未調升遺贈稅率)核課新台幣1,000萬元贈與稅。
筆者認為,很多人想要利用「買賣」來規避贈與稅,或是想省一筆土地增值稅〈買賣可以用「自用」增值稅率,比一般稅率少很多〉,提醒民眾一定要特別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因為這當中有「視同贈與」的問題,而且國稅局查稅趨嚴,應信任專家,切勿聽信坊間不是行家的傳言,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又遭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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