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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091120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共有土地買賣多數決門檻提高」的報導,為保護民眾權益,內政部1091119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土地法》,針對共有房地同意處分的多數決比例,將從過半同意提高到三分之二同意,且僅限「買賣」案件,以避免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遭侵害。內政部表示修法草案後續將送政院審查後,再送立法院審議。

    土地或建物常會因繼承等原因,形成由多人共有。內政部表示,依據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如經所有權人持分過半及人數超過半數同意,可將該房地全數出賣。但過往發生地主以假交易真炒地,或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增加同意比例,侵害其他不同意的共有人權利。

   為兼顧共有人權益,同時促進共有房地有效利用,內政部將修正《土地法》第34條之1,針對共有地的處分方式,現行規定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都可採「多數決」,但過去有些案件經多數決同意採設定地上權等方式處分,不同意者實際收到的租金、權利金很低,使用土地的權益卻受限,因此這次修法將多數決限縮在買賣案件。

   其次同意比例原本規定持分及人數皆須超過二分之一,未來人數提高為皆須超過三分之二;若持分超過四分之三,才不計算人數,藉此保障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透過人數門檻的調整,一方面避免同意賣出的共有人,透過增加人數的方式來達到門檻,另一方面也希望共有人之間能更積極凝聚。

    此次《土地法》修法也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私有土地,若土地回復原狀時,明確規定如何將「浮覆地」回復產權,可在回復原狀日起十年內,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或因已被管理機關出售、公用導致無法回復產權時,可改以金錢補償。所謂的天然流失,是指私有土地因為天然變遷變成湖泊、河道等情形。

    新修正草案規定雖然提高多數決門檻,但是並不意謂多數人可以用不正當方式處分,如果多數共有人的決定顯失公平者,少數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期待此次新修正《土地法》草案可以促進土地利用的,又能兼及保障少數共有人之權益。

  不過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有不同看法,由於土地陷入「共有」,往往要形成共有人一致決非常不容易,原本共有人數過半,持分過半,即可決議出售,並賦予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已足保障,現將之提高人數及持分要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必影響共有土地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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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