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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122日聯合報A11板記者蘇秀惠所撰「納保法周年  功能待強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61228日上路,即將屆滿周年,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首度提出評估報告指出,目前各區國稅局共有九十九位納保官,但每年高達四千餘件稅務復查案件,截至民國1078月底止,因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而結案案件共計一六三件,比率偏低。

      報告中指出,納稅人仍習慣以行政救濟解決稅務爭議;各區國稅局雖均已設置「納保官」,卻多為被動受理納稅者申訴或陳情,未能主動針對爭議案件提供協助,以致處理件數並不多,設置「納保官」似乎並不如預期。

   另外針對納稅案件反覆訴訟的問題,立法院預算中心表示,「行政救濟」期間超過十年案件目前還有十八件仍在復查、訴願、訴訟程序中;「行政救濟程序中」案件,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仍重為復查決定計四十三件,其中重為復查決定二次者有兩件。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後,責成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但原處分機關可能仍維持原稅額及罰鍰,或僅修改稅額再度發單,致納稅人難以接受繼續進行爭訟,如此反覆結果,造成案件懸而不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對於解決稅務案件反覆訴訟的實質成效,仍有待觀察。

     筆者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實施後,追稅期仍然要長達十五年,還是讓民眾難以擺脫「萬年稅單」的印象,對納稅人的保護並無多大進步,且若「納保官」積極幫納稅人爭取權利,是否會遭稅務機關的主管在評比考績時列為扣分項目?迫使納保官只能被動受理納稅者申訴或陳情,無法獨立公正的行使職權,至納保法成效不佳,主管機關應提出相關改善的方案,讓《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真正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詠然律師認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施行,使我國「賦稅人權」保護向前邁了一大歩,但法律貴在「執行」,如果不能確切執行,該法的良法美意則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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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