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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1071227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翁至威所撰,「夫妻贈地課稅 先撥算盤」,夫妻之間贈與除了不用課徵贈與稅外,若是贈與「土地」則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可以說選擇「緩徵」或「課徵」。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夫妻間贈與土地當下,選擇緩課土增稅,未來再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就是以該筆土地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基準,來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增稅。所以並不是不用繳稅,只是把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於移轉於第三人時,再一次繳納。

    筆者以為,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配偶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若規劃贈與給配偶後兩年內不幸過世,不但要課遺產稅,也不利於生存配偶的請求權,反而要多繳稅。夫妻贈與規劃一定要多詢問如有經驗的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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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