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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11031日工商時報A2版的報導,內政部在103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草案,四年內將由中央、地方擬定全國、地方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草案中,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分區,並每五年檢討一次。於「保育地區」中第一類土地除國防外,不允許人為變動地形地貌。並且內政部預定在10年內編列1000億元,以作為補償或補救因被評定為立即危險地區必須被迫遷移之損失。

    目前國內僅有《區域計畫法》和《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是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的區域發展計畫,分為北、中、南、東四大區域,劃分「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針對非都市土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的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編定十種使用分區和十八種使用地編定。

    「都市土地」則是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做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規劃,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又可以分為「市鎮計畫」、「鄉街計畫」和「特定區計畫」,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訂定,又可分為主要計畫和細部計畫,每三年或五年內通盤檢討一次。

    而《國土計畫法》則是《區域計畫法》的上位概念,國土功能分區在分類後,可減少投資者投資區位的不穩定性,有助於提高投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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