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年6月5日自由時報A8版記者徐義平「無人繼承土地 達480座大安森林公園」報導,截至2016年底為止,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土地有高達44萬餘筆,建物有1.7萬餘筆。以面積來看,光是土地面積已達1.24萬餘公頃,將近480座大安森林公園。去年底全國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就高達37,156萬餘坪,且若觀察近五年的列冊數據,發現未辦理繼承的數據有大幅增加的趨勢。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70708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6月2日自由時報A4版李欣芳記者所撰「政院通過設住都中心 創1400億經濟效益」的報導,為強化推動都更的能量,行政院拍板《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送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將籌設住都中心,這個中心的首要任務,是接管世大運選手村的公宅。內政部花敬群次長表示,規劃未來將投入現金新台幣三十億元及土地等共約新台幣一百億元規模成立住都中心。這個中心為行政法人組織,主要業務是管理社會住宅、執行都市更新、公開評選都更實施者、相關研究規劃與教育訓練等。規劃住都中心初期人力約四十人,其後在六年內視業務需求逐步擴充到二百人。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6月2日自由時報A4版林彥彤記者所撰「蓋農舍修法加嚴 去年申請驟降」的報導,我國農舍約有一萬六千多筆,但農舍主人實際具有農民資格的卻不到四成,行政院農委會表示,過去每年新增申請農民資格人數總是破千,其中許多其實不是要務農,而是為了興建農舍。從申請農民資格人數,大概可以看出每年申請農舍興建的數量。二○一四年申請農民資格的人數有二千五百一十三人、二○一五年更高達二千九百○五人,但於二○一五年修正《農業用地農舍興建辦法》,加嚴標準後,二○一六年的申請人數就已明顯驟降,僅剩六百四十三人。水保局更累計到二○一六年,申請建造農舍數量已高達三萬二六○四案。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6年5月24日工商時報A18版記者劉懿慧「房地合一新制,不動產法拍也適用」的報導,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於民國105年上路,而財政部表示,在新制中不動產交易日的認定採取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主,但經過法院拍賣的不動產,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交易日,無論是否有所得,皆須在「30日」內向國稅局完成申報。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706011700_0001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5月25日經濟日報A17版蘇秀慧記者所撰「賣預售屋 不適用房地合一稅」的報導,民國105年出售預售屋到底該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房地稅舊制,困擾不少民眾,南區國稅局表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的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的「權利」,交易屬於「權利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也就是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所稅。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5月18日經濟日報A15版蘇秀慧記者所撰「贈與人跨新舊制 納稅有解」的報導,遺贈稅新制於民國106年5月12日已上路,南區國稅局昨(表示,新制上路前已有贈與行為者,上路後如再有贈與行為,應將民國106年度歷次贈與的財產合併申報,且應納稅額必須考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施行日起發生的繼承、贈與案件一律適用修正後的稅率,即遺贈稅稅率由過去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5月17日經濟日報A6版潘姿羽記者所撰「內政部長專訪 葉俊榮推都更 強化程序正義」的報導,內政部葉俊榮部長表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已經出爐,在地方政府、住戶、建商、公民團體四方拉扯下,最重要是增進各界對都更機制的信心,一定要堅持強化「程序保障」。內政部部務會報於民國106年5月初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大幅翻修該條例,新增、修改的條文既逾70條條文,除了處理「違憲條文」,將事業概要門檻自十分之一大幅提高至二分之一、增加聽證機制,在賦稅減免、爭議處理、程序完備的部分都有增修;待行政院核定後,便可送進立院進行審議。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