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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2年10月26日中國時報AA2版記者王玉樹所撰「容積獎勵 訂總量管制」乙文報導,內政部102年10月25日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容積總量管控上限,過去建商紛紛以容移及容積獎勵等手法來增加土地立體使用,以提升獲利空間。而總量管制概念,設立了一個天花板,避免超高大樓林立,有損民眾日照權及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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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0月27日聯合報A11版記者邱瓊玉、陳信升與廖珮妤所撰「信義計畫區 招牌設置擬放寬」乙文報導,相隔十三年,台北市政府正在進行信義計畫區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擬放寬信義計畫區廣告招牌設置及特定業務區的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希望能吸引更多產業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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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0月30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奢侈稅豁免條款 將擴大」乙文報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開徵以來已逾「二年」,因非自願性因素售屋者,至今僅有一例符合免稅,無炒房意圖但因經濟需求被迫要在短期內售屋者,仍難逃奢侈稅的課稅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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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0月29日工商時報A20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袋地通行國有地 放寬」乙文報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2年10月28日表示,民眾若擁有一塊四周無路可行的「袋地」,但因毗鄰國有地,而欲申請通行國有地,可依法申請,國產署在會勘後,會找出最適當的方法允許通行,並一次收取50年或60年的通行權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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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0月24日聯合報B1版記者邱瓊玉所撰「工區建豪宅 祭重罰」及同版「小心假豪宅!購屋前看建照圖說」兩篇報導,為遏止建商將工業區建物改為「豪宅」違法販售,北市府建管處民國102年4月起,陸續清查63個建案,有9件違規二次使用。建管處祭出重罰,依個案違規層數,每層開罰新台幣30萬元,平均每件開罰240萬至420萬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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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0月24日經濟日報A23版記者孫偉倫所撰「搶救都更 條文將先上路再修」乙文報導,《都市更新條例》經大法官釋憲後宣告部分條文違憲,若趕不及修法,相關條文將於明年4月底失效。內政部營建署代理署長許文龍表示,若立法院無法及時完成修法,行政部門也將提前實行修正後的10項條文,讓都更不至於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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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0月28日經濟日報A1版記者陳美珍所撰「出租屋 大查稅」乙文報導,名下持有逾三棟以上房產者,全台多達66.2萬人,稅捐機關準備清查其持有用途,近期啟動「租屋查稅行動」,將擁有三屋以上的多屋族、租屋網站與鄰近學校地區的租屋動態,劃入重點查稅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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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2年10月23日工商日報A22版記者于國欽所撰「內政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乙文報導,內政部102年10月22日表示,為讓國土保育及發展有明確的上位指導原則,已於上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除增加環境敏感地區項目、訂定農地總量,並要求縣市擴大都市計畫時不得零星個案提出申請等,以建立土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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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102年10月25日工商日報A18版記者于國欽所撰「自用住宅認定順序 改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張」乙文報導,內政部已於102年10月24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來持有多棟住宅者,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優先順序,將由現行法規明訂改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主張,這項新措施將於近期內送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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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02年10月22日聯合報A15版記者王燕華所撰「老農百萬賣地 換來千萬債務」乙文報導,以曾姓男子為首的詐騙集團,藉購地蓋農舍為由,拿百萬訂金取得持有配建農地的老農信任,再以低價把土地抵押債權轉賣給當鋪、錢莊藉以質借金錢,目前至少有六人受害,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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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奢侈稅的問題,一直在媒體上被討論,有些人以為凡持有兩年之內出售的不動產,就會被課奢侈稅,其實不然,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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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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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政府為房價的增漲相當費神,前陣子已施行「奢侈稅」,同時也讓「交易資訊透明化」的「實價登錄」上路,不可諱言,已發揮相當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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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社區,國內社區住戶就會組成「管理委員會」,在還沒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該條例於民國84年6月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之前,「管理委員會」事實上存在,但為了住戶未繳「管理費」上法院催討,法院判決「管理委員會」沒有「當事人能力」;也就是連上法院當「原告」的資格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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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10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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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根據102年10月16日工商時報A22版記者林淑慧「假買賣真仲介,避稅破功」乙文報導,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介紹土地及房屋買賣,因成交而收取買賣雙方或一方給付的佣金或酬勞金,應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照《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繳納當年度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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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02年10月17日工商時報A19版記者林淑慧所撰「課徵奢侈稅 排除孫子女名下房產」乙文報導,《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同住的直系親屬名下若持有兩戶房產,持有未滿兩年,出售其中一戶時,須課特銷稅。財政部於102年10月1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同住直系親屬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等,未成年孫子女若擁有房產,不在特銷稅課徵範圍,並於近日將發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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