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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715日自由時報A8版記者鮑建信、侯承旭「農牧誤植建地,2字判賠460萬」的報導,屏東一位莊姓男子日前以新台幣1241萬元購買建築用地,但卻在半年後屏東地政事務所以登記錯誤為由,通知改為「農牧用地」,導致其損失新台幣46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對此認為,屏東地政事務所有過失,要負擔這筆錢,等於一個字要賠新台幣230萬元。

 

    該男子是在201112月底以新台幣1241萬元購買屏東縣萬丹鄉竹林段十筆土地,隔年3月再辦理移轉登記,當時土地使用種類記載為「建築用地」,而事後卻被地政事務所發函告知地政人員辦理土地登記時疏忽,該土地實際上應為「農牧用地」,導致莊男的土地價值減損新台幣460萬元。

 

    屏東地政事務所坦言登記有誤,但指出莊男未能證明因錯誤登記受損害,而且土地價差購地時已造成後地價變動和物價變動、市場供需有關,並非登記錯誤所致,且莊男也有過失,應酌減金額1/2

 

    屏東地院原本判莊男不用賠償,但莊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莊男是信賴地政登記才購買土地,而「建地」變為「農牧地」,的確造成損失,改判莊男勝訴,此案仍可上訴。

 

    屏東地政事務所則表示,該土地1995年就登記錯誤,2012年才發現,已經向當事人道歉,雖然作業疏失,但是對於賠償金額有爭議,已經委託律師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追究承辦人員的法律責任。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地政機關的地政人員辦理登記業務,因涉及人民的「財產」,要格外地小心,否則如有疏忽,登記錯誤,致人民受損害,事要承擔《土地法》第68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法律責任,故萬萬疏忽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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