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文賢顧問

民國105年7月22日經濟日報記者林潔玲所撰「買地解約,有條件退土增稅」的報導稱: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到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財政部官員也提醒,仍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形成欠稅的情形,此外如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所有權的移轉行為,是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除符合減免規定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部分,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也可向原出售土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但需要留意五要件。

高雄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除須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須在「二年」內,且符合下列規定,包括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土地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則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筆者認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土地增值稅於繳納期限屆滿逾三十日仍未繳清之滯欠案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繳清或撤回原申報案,逾期仍未繳清稅款或撤回原申報案者,主管稽徵機關應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另土地所有權移轉,經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現值後,因契約不成立,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銷。但依規定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不成立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土地增值稅撤回申辦案件作業流程應備證件如下:
1、填妥撤銷(撤回)申請書(買賣雙方所蓋印章應與原申報書印章相符,若未蓋原申報印章時,得由本人親自或檢附印鑑證明辦理)。
2、檢具已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繳納收據一二聯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課徵證明書(尚未領取者免附)。
3、檢具土地公定契約書正本(以貼印花繳回不能辦退)。
4、土地所有權人如死亡時,應由繼承人檢附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會同權利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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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