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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1130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林潔玲「售短期持有屋,五情形可輕稅」的報導,「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於民國10511日上路,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按持有時間課徵所得稅,稅率為15~45%之間不等但如果因為特殊原因,如個人因為調職等原因,出售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地,也可以按照優惠稅率20%稅率課徵。

 

    財政部官員表示,原本出售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屋和土地,持有未滿一年為45%、超過一年未滿兩年為35%,稅率頗高,但是如果是個人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的因素出售房地產,可以較低的稅率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又進一步解釋,適用非自願性因素出售必須個人和配偶在工作地點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沒有出租、營業或是供執行業務使用。而且調職要符合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或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房屋、土地。

 

    另外,如果個人依照《民法》第796條第2項的規定,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個人因為無力償還債務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本人、配偶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出售房屋、土地等皆可以用20%稅率計算申報所得稅。

 

    前面講得一長串,其實重點就是,國稅局把適用低稅率的條件限縮的非常的高,告訴你那些可以用,也就是除此之外都不適用,也就是讓納稅義務人的解釋空間變得很小。實務上真的能這樣用的案例也很少,因此基於稅務的考量,房地持有還是要待兩年以上再移轉,這樣適用房地所得合一的稅率才會比較低,比較「節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近年來政府一方面為了「打房」,另一方面又為了增加「增加」,在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制上用了很多功夫,民眾進行不度產交易一定先把「所得稅」的申報及「節稅」方法想清楚,且勿道聽塗聽,一定要先茶好法令請教專家,才不會繳「冤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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