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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753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蘇秀慧「個人賣預售屋獲利,併入所得總額申報」的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未建造完成前將房地產登記的權利出售,屬於不動產「權利」買賣,非「產權移轉」買賣,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的標的,應該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為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所以在完工之前的所有權仍屬於建設公司或是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有未來取得房屋和土地的「權利」,所以是「權利」的移轉,賣方應該以預售屋交易時的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相關必要費用之後的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被稽徵機關查獲要補稅罰鍰。

 

    筆者認為,預售屋的買賣特色在於在未完工前,僅需支付訂金、簽約金跟工程款,投入的成本相對低廉,又沒有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房市上漲的時候,早期許多投資客鍾愛「預售屋紅單」轉讓獲利,但近年來國稅局早已經鎖定這類型的投資客,雖然不用申報房地合一,但是如果有獲利,在隔年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時候一定要一併申報,否則很容易被要求補稅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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