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利用受贈款向其父母購屋時,應留意贈與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419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許如鎧所撰「用受贈款向父母購屋,留意稅事」的報導,許多父母都會利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新台幣(下同)244萬,出錢減輕子女購屋負擔,而子女若以「受贈款項」向父母購買房屋,應備妥資金完整收付流程和支付價款證明,以免被認定為「贈與行為」,其而補繳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官員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的規定,每人每年有244萬元贈與免稅額,可以免申報。父母每年運用244萬元免稅額以自己名義贈與現金給子女後,子女再運用受贈資金投資置產,產生的現金孳息和投資收益均屬子女。但如果子女以該受贈資金向父母購買房屋,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的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必須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該價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是提供擔保向他人所借得,若是無法提供支付「買賣價款證明」就會被認定為是「贈與」,依法補繳贈與稅。

        筆者提醒民眾,若是要用父母所贈與資金,再向其父母進行二親等買賣,相關的「金流」一定要先規劃好,最好也都要有「資金流程的證明」,才不會被國稅局認定是「二親等間的贈與」從而課徵贈與稅。依筆者執業經驗,國稅局官員在審查這一塊是非常嚴格,故不得不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民眾想為子女置產,進行「家族財產規劃」是好事,但規劃時,一定要注意「稅務」問題,尤其進行「二親等間不動產移轉」、「稅務規劃」極為重要,切勿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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