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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429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所撰「配偶移轉房屋,要繳契稅」報導,配偶之間財產移轉,在不少稅法上享有租稅優惠,但如果是因「贈與」移轉房地的情形,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雖然不必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是仍有義務報繳契稅,提醒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針對配偶之間的財產轉讓,通常不會課贈與稅,然而特別針對贈與房屋的情形,即便不用贈與稅,但仍然有報繳「契稅」的義務。

 

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地方稅務局指出,凡是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上述移轉情形都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其中「贈與」就是一項明確要課稅的樣態,其所適用的稅率,是以房屋契價的6%來計算。

 

筆者表示,配偶相互間贈與不動產,需要訂立「贈與契約」,並在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及土地增值稅申報書,檢附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契約書公定格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待稅務稽徵機關核定後,會分別通知領取契稅、應納房屋稅繳款書、建物印花稅繳款書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因暫不課徵,上面金額為零)、土地印花稅繳款書,並持繳款書向金融機構繳款後,再回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完納證明,另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及檢附該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財政部國稅局辦理夫妻贈與稅申報,並取得國稅局核發之免稅證明書後,最後至該座落縣市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雖然配偶贈與不動產,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需繳交印花稅及契稅。若受贈夫或妻再次移轉於第三人時,仍要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地價,當作核計土地增值稅的原地價,民眾若要享受此種優惠,還需多注意事項及規定,筆者提醒在節稅的規劃同時,必須全盤思考稅制的差異及變動,並再次審視相關稅務有無符合規定,亦或可找相關專業人士諮詢評估,以免因小失大,造成荷包失血,心在淌血。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夫妻間贈與房地固然在稅法上有些優惠,但如果父母子女間的房地贈與則不同,這務必特別注意。

相關法條參照如以下:

《土地稅法》第28-2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

《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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