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54日自由時報A10版記者徐義平「新版預售屋契約,附屬建物僅陽台可登」、經濟日報A2版記者曹逸雯「預售買賣契約有六變革」等報導,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2019111日施行,新版明確規定只有「陽台」得列入附屬建物面積、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渣,且增列結構保固項目由賣方保固「15年」。

 

    為落實201811日上路「雨遮」、「屋簷」不登記、不計價政策,新版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載明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登記也不計價;另外不具有獨立權狀的停車位,車位面積登記納入預售「共有部分」項目。

 

    過去曾有建商使用爐渣建材興建房屋,本次修正內容也納入賣方使用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渣」,如果買方發現預售屋使用上述建材,可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

 

     而為了加重建商責任,參考《建築法》第8條規定明定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和工作物範圍保固「15年」。對於水、電、瓦斯管理相關費用,也有明確規定,自來水和電力內管或外館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天然瓦斯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基地範圍外管線費和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議定,雙方為議定由賣方負擔。

 

    最後原有的「履約保證機制」改為「履約擔保機制」,並且將原本「公會連帶保證」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避免誤解由公會擔任保證人。

 

    筆者認為,本次的新版合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更能夠保障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不過因為購買預售屋茲事體大,合約書內容又多,除了拿來跟建商提供的合約書比對參考外,如果有不了解的地方,還是請教專業人士比較會更有保障。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執業40年餘,接觸無數的預售屋買賣合約,將自2019111日起施行之新版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修正,幅度並不小,不論「建築業者」或「購屋消費者」均應注意遵守,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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