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531日經濟日報A1版記者鄭鴻達、翁至威「租屋押金,最多兩個月」、自由時報A1版記者李欣芳、楊綿傑、林菁樺「惡房東掰掰,三大租屋新制明上路」、中國時報a4版記者張理國「租屋新制友善房客」的報導,三大租屋新制在10861日起上路,適用對象為「包租業轉租者」,未來房租的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房東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且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電價,違者最高可以罰新台幣30萬元。

 

    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2018627日上路,新訂租賃契約應依新的約定事項簽訂,內政部民國2019223日已經公告《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201961日起實施。

 

    行政院院蘇貞昌院長透過line群組和臉書表示,為了保障租屋國人不再遇上惡房東,透過臉書轉發簡單易懂的「長輩圖」,宣傳新制重點。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為了防止包租業者超收或是拒絕返還押金爭議,明定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押金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

    針對電費不得超收的部分,合約如果明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計算基礎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避免包租業者藉此收取高額電費謀取不利益,此外房東也不得禁止租戶遷戶籍。

 

    內政部表示,轉租的租賃新制上路後,可望創造包租業、房東、房客三贏,為了鼓勵房東將房屋委託包租業者,提供包租契約達一年以上者,房東每月可以享最高新台幣6000元租金所得免稅額,月租金60002萬元部分必要耗損費用以53%計算扣除額,節省的時間和金錢比自行出租還要划算。

 

    筆者認為,隨著租賃專法和租屋新制上路之後,預估把房屋交給包租業者管理出租者會越來越多,對房客而言未來越來越有保障,而房東及包租業者也要注意相關的規定,才不會不小心觸法。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包租業者進行轉租時,所使用的租賃契約必須遵守契約必須遵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才不會違反規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租

賃住宅包租業(以下簡稱包租業),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該租

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租賃住宅之出租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

偶一為之者,即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其與包租業所簽訂之

包租契約,非具消費關係,無該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之適用。

另考量不定期租賃關係,租賃雙方均會承擔隨時終止租約之風險,不利於

建立穩定之租賃關係,且較不符合國人多數使用定期租賃之習慣,故出租

人與包租業使用之住宅包租契約不適用不定期租賃。又依本條例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租賃契約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爰依本條例上開規定訂定「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

不得約定事項」,共三十點,其中應約定事項二十三點,不得約定事項七

點,要點如下:

一、應約定事項:

  (一)租賃標的、租賃期間、租金約定及支付。(第一點至第三點)

  (二)押金約定及返還、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稅費負擔之約定。

        (第四點至第六點)

  (三)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修繕、室內裝修。(第七點至第九點)

  (四)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包租業之義務及責任。(第十點及第十一

        點)

  (五)租賃住宅部分滅失、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租賃住宅之返還、租

        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第十二點至第十五點)

  (六)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包租業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提前終止租

        約之處理。(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

  (七)遺留物之處理。(第十九點)

  (八)履行本契約之通知、其他約定、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當事人

        及相關人員基本資料。(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三點)

二、不得約定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第一點)

  (二)不得約定次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第二點)

  (三)不得約定應由包租業負擔之稅費,轉嫁由出租人負擔。(第三點

       

  (四)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四點)

  (五)不得約定出租人須繳回契約書。(第五點)

  (六)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第六點)

  (七)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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