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829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所撰「家人間移轉自用住宅,買賣贈與稅額大不同」的報導提及親屬間移轉房地產,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親屬間買賣可以享用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但是如果直接透過「贈與」的方式轉讓,則將無法符合優惠要件,稅額相差可達三倍。

    土地增值稅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發生的租稅,一般用地稅率的計算方式是以買進到賣出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價總數額,依漲價倍數採用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稅率的稅額比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稅額至少高出1倍以上,而自用住宅用地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2種,稅率均為10%,比一般用地之稅率20%40%省了不少稅額,因此,如果沒有換屋的計畫,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是最直接的節稅方法。

    但因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 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指的是地主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當地有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事,且能適用優惠的都市土地,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則不能超過7公畝。

    因房地產移轉時的稅賦繁複,不但移轉時須考慮因移轉而應納的稅賦外,對於未來若需移轉時應繳納的「房地合一稅」更應一併納入規劃考量,建議親屬間房地移轉找專業的地政士協助,可以進行全面的「節稅」規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民眾一定要有「節稅」的觀念,而且要充分運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