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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2月11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併購取得土地,賣出需補稅」營利事業透過分購或併購取得土地時應要注意,併購時雖然可以暫時免繳土地增值稅,但是當土地再移轉之後,仍必須補繳併購時的土增稅,在未繳清稅款前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台北市稅捐處也將於近期展開追繳。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依據《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到土地再移轉時,包括買賣、贈與、交換、徵收、信託、法拍等,再補繳合併時的土增稅。

  當土地再移轉時,原本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原記存的土增稅,要是原公司未繳清,就要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出面負責代繳,如果未繳清稅款前,土地就不能過戶。

  台北市稅捐處已經轄下列管的土地增值稅記存案件,展開全面清查作業,期間從民國109年21日起至331日止,如發現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情形,將追繳原本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官員提醒,依《企業併購法》規定,因為企業併購或分割,而記存土增稅的案件,如果在併購時土地過戶登記日起算三年內,轉讓原本作為對價取得的股份,將導致持有股份不到原取得對價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對於有免徵土地增值稅或緩徵的情形,企業於進行併購時,一定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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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