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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628日聯合報A9版記者白錫堅所撰「地籍圖畫錯提國賠,三地主兩樣情」的報導,台中市南區一間機械公司、福德祠和科技公司指控地政事務所三十多年前分割水利會土地時,因為地籍圖測量錯誤,導致道路邊緣線偏移,造成土地無端割給水利會122平方公尺,三名地主(機械公司、福德祠和科技公司)只好花1200餘萬元「買回」自家土地,憤而提告國賠。

 

    有趣的是三個民事訴訟案件分別由三個合議庭審理,雖然事實相同,但是因為各庭見解不同,有承辦機械公司控告案件的法官認定地籍測量錯誤應該賠償機械公司,也有法官承辦福德祠提告案,卻認為地籍測無誤,判決福德祠敗訴;至於科技業者提告部分,七月底宣判。

 

    福德祠總幹事張銘洋表示,當初買的時候臨路,2016年變為沒有臨路,侵占1~2米的水利地,要花200多萬買回來。認為為何同樣樣建,機械公司勝訴,為何福德祠敗訴。

 

    本案主要是台中中山地政事務所在1987年分割南區一片台中農田水利會土地,地籍圖測量疑似錯誤,道路邊緣線往南偏移1.74~2公尺,不但沒有更正錯誤還在2016年把劃錯土地「逕為分割」給水利會。

 

    機械公司、福德祠和科技公司無奈「買回」共122平方公尺土地,其中機械公司花費新台幣599萬餘元、科技公司斥資418萬元,福德祠則花費223萬餘元。

 

    機械公司老闆、福德祠主委和科技公司業者均提國賠,由不同合議庭審理,僅機械公司獲判勝訴,中山地政事務所應賠償新台幣181萬餘元,但相同事實,福德祠卻敗訴

   

    筆者認為,依據《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致受有損害應由地政事務所負責賠償,本案相同事實到法院卻獲得不同判決,所幸只是第一審判決,當事人還可以再上訴;建議應立即據理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土地法》第68條規定:「I.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再此限。II.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所以,在地政事務所出現錯誤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即應提出證據,依法救濟,俾保自己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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