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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71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程士華「土地抵繳遺產稅,留意限制」的報導,有家人過世留下大筆土地後續計算遺產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繼承人要以所繼承的「土地」抵繳,如果土地本身變賣困難時,則能抵繳的金額就會受到限制。

    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新台幣30萬以上者,如果繼承人感到一次繳納現金有困難,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之部分申請以遺產實物抵繳。

    但是有些類型的遺產,是屬於不易變價或是保管,例如:山坡保育地、畸零地或是有產權爭議的土地,將產權抵繳給政府造成後續困擾。

    國稅局官員表示,現在繼承人主張以遺產土地來抵稅,如果提出不易變價或保管的標的,依照稅法,得以抵繳的遺產金額,將會受到限制,只能以該筆土地價值佔全部課稅遺產價值一定的比例來換算。

    舉例而言,如果有大地主過世,遺產全部價值為新台幣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幾乎都是土地,而沒有現金或存款,該地主的繼承人發現繼承土地當初其中一塊土地,核定價值剛好新台幣200萬元,就想用這塊土地來抵繳遺產稅。

    不過國稅局官員於現場勘查後,發現有人「占用」,恐怕變價不易,於是以土地占總遺產價值1/20,因此只能抵繳1/20的遺產稅,也就是只能抵繳新台幣十萬元。

    筆者認為,《遺產與贈與稅法》的規定,過於嚴苛,曾經有辦理過客戶的案件,遺產全部都是位於山坡保育區的農地,卻因為遭到無權占用而無法申請農用證明,遺產稅高達新台幣2000多萬,納稅義務人無力抵繳想要用這筆土地抵繳,卻也面臨同樣的問題,所有這部分實在有檢討空間!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事務所常辦繼承案件,也處理了一些繼承不動產抵繳,進行抵繳確實要有專業的協助,比較不會吃虧!但目前關於抵繳也有不少不合理之處,基於保障納稅義務人之權益的立場,應當進行修正,才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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