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623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所撰「繼承房屋 貸款利息可申報」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是常見的節稅方式。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若是因繼承取得房屋,且繼承過戶後仍符合相關要件,則所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也可申報列舉扣除。

   民眾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可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每年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即(1).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且必須在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完戶籍登記,才可列報。(2).該房屋不能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3).必須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

    國稅局表示,納稅人繼承房屋,若符合前述三要件,繼承人後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也可在報稅時申報列舉扣除,不過屬於增貸部分的利息,就不符合要件,則不可列舉扣除。

  舉例而言,甲君在2001年購買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新台幣800萬元,甲君在當地辦完戶籍登記,符合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要件。甲君在2018年死亡,由兒子乙君繼承房屋,剩餘未償還銀行借款餘額新台幣250萬元也由乙君承受。乙君繼承之後,也同樣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則乙君可申報列舉扣除該房屋未償還銀行借款250萬元之購屋借款利息。如果乙君繼承後,又另向銀行增貸300萬元,增貸部分就非屬房屋購置貸款,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該部分借款利息。

   民眾若將原房貸轉貸到其他金融機構,可能因為歷經多次轉貸及時間久遠,未能妥善保存相關資料,導致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該貸款為被繼承人當時購屋所借,影響自身節稅權益,提醒民眾記得要妥善保存相關文件。

  原貸款除了可主張繼承債務,由遺產總額扣除外,繼承後所繳付之貸款利息也可於申報所得稅時扣抵,別忘了主張自己的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面對「稅」,固然不應「逃稅」、「漏稅」,也一定要懂得「節稅」,做一位聰明的誠實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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