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0911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所撰「公司辦理遺贈股權移轉,未索取相關證明將挨罰」的報導,若父母身故留下遺產給子女,因涉及財產權轉移問題,移轉所應繳納稅款需注意。如果遺產中有股權時,國稅局提醒,公司在處理這類產權移轉案件時,應向繼承人索取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文件,確定已完成納稅義務,否則若逕自辦理移轉登記,將會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遭處罰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財產之移轉,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若有贈與之情事,一定要別注意要申報贈與,若有不清楚,建議找會計師或不動產方面找地政士詢問相關應納費用,以免不慎而漏報或少報而被裁罰;如果繼承時,也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近年來,常在處理家族傳承規劃及財產繼承的案件。遺產繼承不論是「不動產」或「公司股權」移轉登記,必須先完稅,才能過戶不動產或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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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