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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周煜倫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519日經濟日報A10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房東沒收押金,須申報所得」報導,房東申報所得稅時,應留意租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情形,高雄國稅局表示,諸如房客提前解約、或是因環境維護等其他因素,房東在租賃期間收取,或從由押金抵扣的違約金等,都要申報為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影響的層面恨多,尤其在租屋市場方面,可能發生商家不堪營運困難而結束營業、提前解除租賃契約;就算不是商家,一般房客也可能因為提前搬離,被房東扣下「押金」充當「違約金」。其違約金就不算是租金收入,也跟平常收的租金不一樣。而財產租賃所得的計算,是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其餘額才是所得額,就算無法實際舉證,也可以用部頒標準來認定,但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違約金」並非提供出租房屋所收取的代價,所以在計算相關成本時,不能跟租金一體適用。

  不過在另一種情況中,假設房客積欠房租未繳,房東選擇中途解約並沒收部分押金抵付,此時收回的押金就可以視為房租,就還是屬於租金收入的一部份,可以跟其他部分收到的租金,合併計算租賃所得。

  筆者認為,租賃所得是屬於所得之一,應將「租賃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額辦理合併申報,再者申報的方式有二種,第一為租金收入依財政部標準申報,且以自身較為省稅方式為之,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應多留意單據,多詢問多了解可扣除的相關金額,主張自己的權益,並誠實申報,另外提醒每年5月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繳納,因應疫情的影響,由原110531日,延展至110630日。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房屋租賃涉及「法律」、「契約」及「稅務」,不論租金所得或承租人因違約致[押租金]被沒收成為「違約金」的問題;雖然「租金」與「違約金」都是「錢」,但兩者因性質不同,其所得屬不同種類, 應注意區分,不懂時則請教專業律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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