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811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程士華「遺產存款抵稅,須經多數決」的報導,遺產稅涉及多數繼承人,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有涉及繼承人糾紛,可以申請直接以遺產中的存款抵繳應繳之遺產稅,以「多數決」為原則,繼承人們必須獲得一定比率人數或是應繼分,才能提出申請。

    國稅局官員表示,利用遺產本身抵繳遺產稅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原條文本來是「土地、房屋」等易於變價的實物,不過後財政部函釋將之放寬,遺產中的「存款」用來抵稅對於繼承人更為方便。

    如果要申請實物抵繳,要從二項多數原則中適用其中之一:一種為繼承應繼分合計2/3,另外一種是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國稅局官員表示,繳納遺產稅還是以現金為原則,如果遺產中有存款,應該優先繳納,就算無法通過「多數決」,以繼承存款繳納強制執行時國家有權對遺產中的存款扣押取償,屆時還會增加滯納金跟滯納利息。

    筆者提醒民眾,繳納遺產稅是繼承人法定的義務,但是難免會發生繼承人找不到或是不願意配合的時候,這時候除了由其他繼承人代墊,如果被繼承人名下遺產有存款時,就可以申請用「存款」抵繳,如果是股票或是其他易於變價的土地,也可以適用。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繼承發生,有多數繼承人時,繳遺產稅是一件困擾的事,但如果有「遺產」可供抵繳,對繼承人比較方便,但因遺產是繼承人公同共有,所以抵繳就有「多數決」的限制,這應加以注意!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