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法律知識-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19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陳姿穎「借名登記不動產,要繳遺產稅」的報導,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被繼承人如果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他人名下,如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屬於過世者的財產,繼承人必須將該筆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其他人名下,雖然死亡後經法院判決應該返還繼承人,但是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不動產物權,依照《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和變更,需經「登記」才生效力,因此被繼承人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而非已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所有權,自無法依照《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遺產稅的適用。

    筆者提醒民眾,過去時常有不動產為自己所購買,卻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借名登記」情形發生,如果「借名人」死亡,就會發生繼承人之間的爭議,甚至必須透過法院訴訟才能確認權利情形,此外也會涉及稅捐認定上的問題,有相關問題應該諮詢專業人士,才能審慎處理,把複雜問題簡單化,不至於走太多冤枉路。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法律事務所常為不動產借名登記案件,出名人為於終止借名關係後,要求借名人返還不動產移轉登記而爭訟,這種案件於取得調解筆錄,和解筆錄或確定判決而辦理「登記」時,也應注意相關稅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