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分期繳納重點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127日經濟日報記者翁至威所撰「遺產稅逾30萬,可分期繳納」的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納稅人應該在收到遺產稅繳款書之後,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應納稅額逾新台幣30萬以上,確實無法「一次」繳納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但必須加計利息。

    台北國稅局官員並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遺產稅納稅稅額在新台幣30萬元以上,納稅人一次繳納確有困難可以向國稅局分期申請繳納,最多可分18期,且每期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

    台北國稅局官員並表示,申請分期繳納,須加計分期利息,每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依照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且會依照利率變動做調整。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後核定遺產稅額新台幣90萬元,戶頭僅留存存款新台幣2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810日止,該被繼承人的兒子即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18期繳納,則此案應繳納金額為新台幣90萬,每期即為新台幣5萬元,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也就是2023811日起至繳納日止,依照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分別加計利息。

    筆者提醒民眾,遺產稅額逾新台幣30萬元且被繼承人現金不足繳納時,除了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之外,也可以申請「實物抵繳」,以股票、不動產等有價值的遺產直接來抵繳,就不用加計利息。或許有人認為分期抵繳較一次繳清的負擔小,雖然加計利息但也還可以接受,但缺點是遺產稅繳納完成之前,都無法分割遺產,繼承人之間對於此事不妨多加討論,必要時也可以請教專業人士意見,並協助代為申請處理較為省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繼承人對於「遺產稅」負有繳納義務,在未繳清前,遺產不得分割、處分,所以以慎重處理為宜,不懂則請專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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