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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美麗的寶島,人民重視「道德」,講禮義知廉恥,但不知為何近來詐騙頻傳,如果自己未受騙,至少也會聽到自已身邊的親朋好友上當受騙。身處當今的台灣社會,筆者除呼籲不要去行騙或幫助他人詐騙外,也要懂得防止上當受騙。

  針對詐騙錢財橫行,筆者首先舉一民國112年10月間發生的一個詐騙案例;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刊載「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名大學生」的報導,包括逢甲大學等中部地區十多所大學的大學生,於今年10月間爆出遭林O均、林O齊、紀O軒三人以「無卡分期貸款」(註1)的老鼠會手法詐騙,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發現,共有139名大學生上當受騙,3C店負責人林O均等三人不法所得達新台幣1248萬元,檢察官認為林O均等三人壓榨欺瞞年輕學子與國家幼苗,且無真誠悔意,起訴後並請法院法官能從重量刑;而且林O均名下房屋等財產約新台幣1200萬元已遭聲請扣押(註2)。

  上述案例檢察官分析被告林O齊等三人的犯罪手法有二:(一)虛構筆記型電腦交易;(二)以新台幣3000元至5000元現金,利誘大學生簽約買ipad平板或iphone手機,大學生未拿到實品,而平板或手機則被林O齊轉售牟利;而這批被騙的大學生則陸續收到「融資公司」的催繳通知;但大學生手中所持由林O齊所簽發的「商業本票」,則為「無效本票」(註3),大學生們始知上當受騙。

    筆者經常呼籲,為人不能有「貪念」,且不能行騙詐財,因為「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由於「因緣果報」為世間的法則,行騙詐財必有惡報,且須承擔法律責任。

    就以本案例而言,檢察官將林O均等三人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按《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刑法》第339條(註3)詐欺罪,且以「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依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得沒收(《刑法》第38條),在民事責任方面,被害人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

    又從本案例中,也可以體認到「防止上當受騙」很重要,而防止上當受騙,「加強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有其必要。

    案例中,林O齊為取信大學生,刻意簽下「商業本票」交給被害大學生當擔保,但林O齊故意把自已的名字簽在「受款人」欄位,而不是「發票人」欄位,致該本票為一「無效本票」。由此可知,大學生竟然連判別「商業本票」之有效外觀的能力都有所欠缺,足見「法律知識」之不足。

    按《票據法》中所規定的票據,有「匯票」、「本票」及「支票」;「本票」乃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已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票據法》第3條);「執票人」(含受款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

    依上所述,林O齊既然開商業本票給大學生做為擔保,藉以取信大學生,則林O齊即為「發票人」欄位簽名,而不是在「受款人」欄位簽名;林O齊為使該本票「無效」,運用大學生不查或法律無知,而於「受款人」欄位簽名。由此可見,倘大學生能具備票據的基本法律常識,自可立即識破,而避免受騙。

  總而言之,目前政府應努力施政,做好福利民的措施,讓人民能安居樂業;又最好能從學校教育下手,恢復「公民道德教育」,讓人民明禮義知廉恥,並普及法律知識,讓人民得以「法律知識」武裝自己的權益保障。

註1、「無卡分期貸款」是一種無需信用卡、抵押品的借貸,並以分期方式償付借款;常見的使用族是「學生」。

註2、《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註3、張瑞楨撰「無卡貸款老鼠會,騙139大學生」、「無卡貸款老鼠會詐團故意簽錯欄,學生本票沒有用」,分別載民國112年12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A12版。

註4、「詐欺取財罪」於《刑法》第339條規定,即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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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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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讀通刑事訴訟法

作者:蘇南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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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