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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534日經濟日報A17版記者郭珈爾「回購自住宅用地,不能退稅」的報導,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陸續展開清查「重購退稅」的土地,發現部分土地並不符合「重購退稅」的標準,例如:重購明明就是指「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然有民眾竟誤解而將自己名下自住用地出售之後再重新買回,進而申請退稅,此種情形,因為不符合《土地稅法》中的重購定義,而被稅捐單位拒絕。

 

    「重購退稅」的規定是民眾之後買進新屋土地價值較高者,可以申請退還之前出售舊屋土地已經繳納的稅額。根據《土地稅法》規定,民眾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無論是「先賣後買」、「先買後賣」,只要新購土地價值高於原出售土地,再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都可以提出退稅申請。

 

    必須注意的是重購的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七公畝」,出售的土地則不受面積限制,而土地上的房屋必須要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辦妥戶籍登記,出售前一年內不得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購買後土地也不得用於非自住用途。

 

    即便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成功之後,仍要注意後續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以免日後遭到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先退還的土地增值稅,而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民眾如果再行移轉重購土地,或是改為非自用住宅用地就必須要補繳稅款。

 

    筆者認為,民眾遇到類似的問題,一定要去看清楚法條的規定,法條看不懂時一定要查資料,再不清楚時,則可以打電話去問或是請教專業人士,政府機關現場也有一些志工可以幫忙,千萬不要自作聰明。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政府機關對於課徵稅捐特別用心,且嚴格把關,民眾涉及「稅務」切勿等閒視之,而且不要在網路上隨便問問,一定要找到專家,切實問清楚,才可以正確適用法令,「重購退稅」的問題相當專業,也不例外,一定要問清楚再處理,才不會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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