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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間發生爭執,如能和解最妥:
  
  人們於「工作」或「生活」中發生爭執,有些透過「和解」,有些則爭執不下,而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如果透過「和解」的方式,而達成和解,可省去訴訟的辛苦;又成立和解時則有必要訂立「和解契約」。我國《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所以,和解契約的發生,一則須雙方當事人就「法律關係」有爭執或有爭執之虞;二則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concession),在此所指的讓步,乃指抛棄權利的一部或承認負擔損失的一部(註)。

二、認識和解契約的法律性質:

  人們既可以透過「和解」而解決爭執,和解時成立「和解契約」,當事人有瞭解其法律性質的必要,具體而言有以下四點:

  1、和解契約屬於「有名契約」或「典型契約」的一種。

  2、和解契約屬於「諾成契約」,而不是要物契約。

  3、和解契約是「債權契約」,而不是「物權契約」。

  4、和解契約是「不要式契約」,而不是「要式契約」;雙方當事人可以透過「口頭」或「書面」而成立,不過為了保留「證據」起見,以運用「書面」為宜;例如:甲、乙二人因行車發生擦撞,甲認為乙具有過失,乙也願賠甲新台幣拾萬元,雙方為此而成立「和解契約」,此時即以運用「書面」成立「和解契約」;此時運用「書面」並非法律上的要求,而只是單純想保留「證據」而已!

三、如何妥適訂立和解契約?

  訂立和解契約時,至少應注意以下四點:

  1.契約的「主體」;

  2.契約的內容要明確、具體、可行;

  3.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的效力(《民法》第737條);

  4.和解的範圍應以當事人相互間欲求解決之爭點為限,至於其他爭點,或尚未發生爭執之法律關係,雖與和解事件有關,如當事人並無欲求一倂解決的意思,則不能因其權利人未保留其權利,而認該權利已因和解讓步,即視為拋棄而消滅(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80號判決)。

四、結語:

  綜上所述,民眾發生爭執,欲透過「和解」解決時,明白和解契約及妥適訂立周延詳細的和解契約是有瞭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必要。

註: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下),頁243~245,2002年3月初版,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文章連結:【李永然專欄】因糾紛談妥和解,要如何簽訂和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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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書號:1Y05-5
定價:380元

  民眾在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和解、保證時,就等於有了契約行為,每一種契約都有其特點,有其法律規定,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也不同,稍有不慎如同簽下賣身契,常造成莫大損失,況且經濟社會許多商業行為是在商家提供單向的定型化契約下完成,消費者的權益受到剝削常見,故具有相關的法律意識及擬訂一保障自我權益的契約,一般人都應具備的。
本書基於法律權益的觀點,收錄各式契約範例,共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贈與契約、借名契約與信託契約、租賃契約、和解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公寓大廈類契約、合作類契約、委任契約、婚姻類契約、其他契約書類等篇章,共數十種契約範例及其法律重點,供民眾於實務運用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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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和解契約

作者:郭令立 著
出版日期:2008/09/ 初版 書號:2W06
定價:240元  

  現實生活中,難免因巧合、疏忽等因素而與他人起爭執。一旦發生摩擦,是否定得「告」上法院才能解決問題?其實不然!如果能在雙方容許的範圍內,約定互相讓步,「和」平「解」決,未嘗不是一個定紛止爭的好方法。欲談「和解」,首要訂立「和解契約」,和解契約怎麼擬?不同事態的和解,該有哪些特別的注意事項?本書盡心為您蒐集40餘種糾紛態樣,詳研各式契約範本,供您依照所需,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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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的和解勝過胖的訴訟──和解&調解實務

作者:溫煥彬
出版日期:2007/09/ 初版 書號:1F17
定價:220元

  本書作者擔任法院調解委員多年,深知平和解決紛爭勝過訴訟的優點,無論金錢、時間或精力上,和解都會是最大贏家,遂將經驗結合理論與實務,架構、解說「和解」與「調解」成書。書中先行簡介:民事訴訟和解、法院調解、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等機制;再以生活事例分篇套用,讓讀者輕鬆了解;末附相關書狀範例,供實際運用時參考。內容包含各類紛爭:勞資爭議、消費申訴、著作權權爭議、民刑事種種糾紛,讀者只要按圖索驥,即可學會,輕鬆解決煩惱的糾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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