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地,進行房地合一所得申報列成本時,需留意不要犯錯!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328日經濟日報B4版記者翁至威所撰「房地合一列成本,常見四錯誤」的報導。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計算房地合一稅時,常見申報人於列舉成本費用時,四大樣態的錯誤,包含1.未減除折價部分。2.出售持份費用申報。3.未提出證明文件。4.誤將不得減除項目列入等。

    民眾如果有出售於民國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和土地,在申報房地合一、計算交易所得時,如果是「出價取得」,應該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的取得成本,以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的費用後,其「餘額」為「所得額」。

    國稅局官員指出,取得及改良的「必要費用」,包括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像是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此外,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後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都能提報,民眾申報時應該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加以佐證。

    筆者於執行地政士業務時,常見有人申報房地合一所得時,要提列成本,僅以裝潢工程行所提供之「估價單」提列成本,但該「估價單」並非發票且無法證明有相關合約,國稅局通常不會認列,故必須要注意索取「二聯式發票」與「估價單」及「裝潢合約」一起檢附比較能獲得國稅局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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