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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3729日工商時報A16版記者張國仁「處分法拍屋未報稅,補罰628萬」的報導,台北市某民眾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債權,並以債權抵繳方式取得抵押物,卻未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遭到國稅局裁罰,並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該民眾是於民國9610月間以新台幣1810萬元向兆豐公司購入債權,並之後在989月間以新台幣3100萬元成買,並以債務人抵押債權抵繳該拍賣價金。該民眾雖主張曾在強制行程序中,與第三人預先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並約定以新台幣1850萬元購買,但是直到9910月間該契約並未完成。

    因此法院及認定,其以處分以新台幣1810萬元購入的債權換取價值新台幣3100萬的抵押物所有權,自然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繳納當年度所得稅。因此依照財政部96716日函釋的規定,以「拍定價額」為該民眾處分債權收入,減除購入成本及相關費用合計課稅,因此予以補稅並依法處以罰鍰。

    筆者雖沒有看到判決,但依照記者的文意,和標題似乎不太符合,該民眾應該是「處分債權」未申報,而非「處分法拍屋」未申報,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罰稅。也提醒民眾若是這種情形,將被國稅局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必須要依法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罰稅!!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近年來國稅局對於人民「所得」的規定,愈來愈廣泛,民眾在處分資產有所得時,務必注意其究竟屬於《所得稅法》所規定的何種得稅,並依法申報,這樣才不會招來法律上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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