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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734日中國時報A10版洪安怡記者所撰「房屋帶看費 客戶得自己繳」、「收費沒營業登記 管委會恐逃漏稅」的報導,新北市有房仲業者為減輕成本負擔,將社區管委會向房仲業者收取的百元「帶看費」轉嫁給看屋民眾。

 

  新北市張姓民眾,日前向新北市房仲業者約看新莊區的某一社區,房仲業者表示,該社區每次看屋,需繳交100元的「帶看費」。張姓民眾到了該社區時,請管委會出示「營業登記」,但管委會強調他們為非營業,無營業登記證,且主要是向仲介收取費用,而非看屋民眾。最後張姓民眾還是繳交這筆「帶看費」,社區並開立收據上面寫的收費項目是「代收代付電費」。而房仲業者表示,若最後有成交,會將帶看費退回;但專家建議,雙方最好白紙黑字約定清楚收費狀況,避免產生爭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指出,社區管委會收取費用要看對象,如果是自己的住戶,由於管委會是由住戶成立,就沒有營業稅的問題,但有些大樓外牆對外出租、架設基地台、甚至對來看屋的仲介和訪客收取費用,都是具有管委會對外銷售的性質,屬於營業稅的課徵範圍,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必須辦理「稅籍登記」,未登記者,可處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則指出,「這種收費,其實是巧立名目」,社區本來就有保全或物管公司維護社區,為何還需要收取「帶看費」?如果真要收費,管委會是否真善盡監督把關之責?內控管理應有所成效,過去有很多類似案例,做法實在觀感不佳。

 

  筆者也認為,管委會收取「帶看費」,沒有登記及繳稅,恐涉及「逃漏稅」。且現在房地產市場景氣低迷,若管委會還收取「帶看費」,恐怕會影響房屋銷量。另外,若房仲轉嫁帶看費給民眾,最好還是約定清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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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