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108年3月21日經濟日報A18版記者翁至威所撰「繼承信託公設地,無法免課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其課徵標的係指「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委託人生前若將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信託法》訂立自益信託契約,則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留者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無上述法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另外,自益信託契約所信託財產的土地是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當受益人死亡時,信託土地未繳納的地價稅,因為並非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捐,因此也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筆者建議,除「公共設施保留地信託案件」外,「農地信託」也是無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故在作租稅規劃時,建議請教專業人士《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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