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年3月17號經濟日報B5記者陳姿穎所撰「房地所有權分屬兄弟 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的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民眾來電詢問,哥哥、弟弟分別受贈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土地是否能申請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官員表示,按《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其定義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上的建築改良物,屬於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為限;另外還須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好「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
依本篇報導所述,筆者為此做些補充並說明,如報導所述適用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的有許多條件之外,需在過戶之後於當年度的9月22日之前向當地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否則時間一到,則是依舊會以一般稅率做課徵,且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可申請的大小也有不同,都市土地最多為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最多為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且以「一處」為限,假設「在設戶籍之縣市裡還有別處房產者,則可擇一而定」,故提醒民眾,在申請前須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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