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892日蘋果日報B4版記者黃政嘉「北市不動產糾紛共有物分割逾百件」的報導,根據台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統計,2001年到2018年底,受理最多糾紛類型為「共有物分割」,總共111件。台北市地政局表示,多半是兄弟姊妹翻臉、財產分配不均、繼承人不願意出面導致,因此透過「調處」理清產權,調處結果須所有產權人同意,否則產權仍維持原狀態。

 

    台北市地政局土地登記科表示,共有物分割爭議多半發生在家族成員辦理土地共有分割有繼承人不願意出面參與,多半是兄弟姊妹,雖然《民法》規定男女都有繼承權,但是礙於傳統家庭觀念,導致財產分配不均,權利受損一方不願意參與登記,也有因為人在國外,無法辦理遺產型態變更而需要調處者。

 

    土地登記課表示,共有物分割包括「標示分割」和「共有物型態分割」,「標示分割」是一塊地號標示幾塊出來分別讓不同所有權人取得,也就是同一塊地分割成數地號,不同所有權人。「共有物型態變更」則是將「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也就是繼承人將遺產由「公同共有」登記為「分別共有」。

 

    土地登記科表示,地政局會從出席當事人試行調處,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方經兩次未到場,會就當事人相關意見及資料調處,但結果還是需要取得所有產權人同意,如果一方不同意,就應維持原來狀態。

 

    筆者提醒民眾,遺產在辦理分割之前,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都無法做處分,必須要做遺產分割或是共有物型態變更,變成「單獨所有」或是「分別共有」之後,才能做處分。如果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只能透過調處,調處不成就只能讓法院來做裁判分割,或是透過《土地法》第34條之1用多數決出賣給第三人,不過不同意之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具有數十年處理不動產的經驗,深深以為現代人一定要重視「家族傳承」,如果可以在生前透過妥適規劃,如:「遺囑」、「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等,則有助於圓滿處理並避免訴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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