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0年8月30日經濟日報A10記者程士華「受贈有價證券 也需申報」的報導,上市櫃股票買賣時,會由券商代徵證交稅,不過若是採無償贈與模式,北區國稅局指出,此類樣態不課證交稅,但應事先申報贈與稅,取得相關證明書後,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外,應課徵證券交易稅,官員表示,不過在最近民眾詢問的情形中,若是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就不算是買賣行為。
筆者在這裡為各位解說國稅局相關業務,這也是一般民眾會詢問地政士辦理案件的問題。
1.上述報導裏有提到「應事先申報贈與稅,取得相關證明書後才可辦理移轉登記」,其實不單單是「贈與」,「繼承」案件也是,都是先跟國稅局先申報後由國稅局核發稅單下來,再經由繳款完稅後國稅局會核發「繳清證明書」,再持此證明書才可去各行政單位辦理移轉、過戶資產。
2.「贈與」跟「買賣」行為模式並不相同,在贈與關係中因為是贈與人把資產「送給」受贈人屬於「無償取得」,在國稅局中只需提出贈與出去是何種資產即可;而買賣則屬於「有償取得」,因為有資金與物的移轉,所以在國稅局申報時,則需把「資金流向」、「物的移轉證明」申報給國稅局以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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