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年3月31日經濟日報a11版記者程士華所撰「爭產興訟遺產稅仍需如期繳納」若大筆遺產繼承,繼承人間無法進行協議分割遺產,通常會訴請法院,由法院判決而定。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是繼承人之間為了產權分割而引發訴訟,仍然要依法如期報繳遺產稅;另一種情況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部分財產在訴訟中,過世後才經由法院確認為被繼承人所有,這類財產才可以等判決確定後,於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例如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產判決日前出爐,遺產稅問題也引發關注。官員指出,張榮發遺產一案的徵結在遺產分割問題,但張榮發本身的遺產額數並沒有爭議,其實不論後續法院如何訴訟、分割遺產,都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可書面申請延長三個月。
國稅局官員表示,理論上每一個遺產繼承人都有權進行遺產稅申報,或是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進行申報,就算繼承人間為遺產分割問題而提起訴訟,也要如期完成遺產稅申報,否則應主動提出延期,不然就會面臨滯納金等罰款。
另一種訴訟情況會有遺產稅繳納的問題,譬如過去登記於他人名下,但是產權有爭議之財產,譬如「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等,在過世後才確認為死者所有,這類財產也得申報遺產稅,不過期限可以從判決確定日起算,在往後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即可,同樣也能再申請延期。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遺產稅延期申報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無遺囑執行人者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管理人。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延期。繼承人一定要注意申報之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