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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09119日經濟日報A12版記者翁至威「出售繼承房地,節稅有撇步」等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交易繼承房地「適用舊制案件」,如果符合「設有戶籍」、「實際居住滿六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三大條件,可自行選擇是否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因為官員表示,由於新制對於自用住宅有新台幣400萬免稅額,有機會可以省稅,民眾也可以依據自身情況來做評估。

 

    房地合一自2016年上路開始,針對房地交易分為新、舊制兩種方式,取得時間點會影響所適用的課稅方式,如果在201611日之後取得、或是在201412日之後取得且持有時間未滿兩年,都要依照新制課稅。換言之,如果是繼承房地,取得成本以「繼承時之現值」計算。

 

    但是因為繼承房地時間點通常不可控,因此財政部過去也透過解釋令表示,交易繼承房地如果符合三項條件,僅過原本適用「舊制」規定,也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改按「新制」課稅。

 

    首先,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須在該房地設有戶籍;其次,必須持有房屋且實際居住滿六年,而且不能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符合條件者,官員表示,新制提供自住房屋新台幣新台幣400萬元的免稅額,超過的部分則按最低稅率10%來課徵所得稅,有機會達到省稅效果。

 

    國稅局舉例,父親201281日購入一處房地,之後不幸於201631日過世,該房地由兒女繼承,女兒隨後201881日出售,此時該房地原本應該屬於適用「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併入財產交易所得,隔年5月併入綜合所稅申報。不過女兒認為,她和父親的持有和居住期間達六年,符合自住房地,採用「新制」較為有利,這時他可以選擇新制來課稅。不過房地合一申報期間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內,並非隔年五月申報,這種情形,必須在30日內辦理申報。

 

    筆者提醒民眾,繼承取得房地,如果被繼承人繼承人取得時間,是在201611日之前,繼承發生在201611日之後,透過財政部上面的解釋令,可以自行選用「新制」或「舊制」,一般來說,因為舊制土地部分不課稅,照理來說,應該是用舊制較為划算,但如果符合自用,因為有新台幣400萬免稅額,因此如果符合新制自住的條件,不妨也可以選用「新制」來申報,藉以享用免稅的優惠。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表示房地產交易繳納所得稅,目前愈來愈複雜,民眾務必要懂得「節稅」,節稅善用「專業人士」很重要,因為很多的規定可茲運用,做好選擇,有利於「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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