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下同)109年10月27日記者程士華所撰「輾轉繼承免稅有但書」的報導,為了避免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短期內重複被課徵遺產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被繼承人的部分遺產,是死亡前「五年」內從他人身上(即被繼承人)繼承而來,該部分可以依法免納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到的遺產因已經繳過遺產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項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遭到重複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但有例外情況,若是前次繼承遺產未達課稅門檻的情況,假設王老先生在107年8月過世,遺產總額未達課稅門檻,不需繳納遺產稅;後來王家長子也在109年初過世,其遺產中有部分是繼承自王老先生的財產,雖然確實是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但因為這筆遺產沒繳過稅,也就沒有重複課稅之虞,自不適用免稅規定。繼承人就必須連同王老先生的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則可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來計課遺產稅。除了5年短期內的再轉繼承外,若超過5年,也一樣有減免之規定,繼承人別忘了主張自己的權利。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深諳財產繼承的法律實務,過去因接觸有這方面法律問題的繼承人,確實對於涉及「再轉繼承」的遺產課稅,計算遺產價額,有關的相關規定不瞭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7條的相關規定,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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