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231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陳姿穎所撰「出售配偶贈與房產,兩眉角」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之間不動產贈與雖然不須課徵贈與稅,但留意未來出售時,仍要依照規定申報及課徵房地合一稅,官員指出,申報時,須留意「取得時間」和「取得成本」這兩大課稅依據。

    高雄國稅局官員指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贈與移轉過戶當下不會產生贈與稅、土地增值稅,但未來出售時,則會面對房地合一課稅。

    民眾如果交易的是民國10511日之後取得的房地,是依房地合一稅課稅,持有期間愈短,則適用房地合一稅率可能更高。以現行規定來說,二年內稅率45%、持有超過二年未滿五年稅率35%、持有超過五年未滿十年20%、超過十年則為15%,因此納稅人的「持有時間長短」將影響適用的稅率,取得時間點認定很重要。

    一般取得時間點以移轉過戶日為準,但因為特殊情況取得,認定方式就要留意,像是夫妻贈與取得,以夫妻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房地日為取得日,並且依照配偶原始取得原因計算持有時間和稅率。

    舉例來說林先生2017年購入、2019年贈與配偶陳小姐,夫妻倆在2020年底出售,取得日應為2017年,出售前持有已超過二年但未逾五年,適用35%稅率。

    另外就是成本的認定,如果先生是花錢購入,以先生花錢購入的價格為原始成本,如果先生是繼承或是受贈取得,再贈送給太太,則會以繼承和受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依照政府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作為取得成本。

    筆者提醒民眾,隨著房地合一稅上路多年,愈來愈多案件是出售在201611(新制)之後取得的不動產,將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如果有不了解的地方,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或是委託專業人士代為申報,較省事且不容易弄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