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常晉誠

    根據民國112824日經濟日報A15記者陳姿穎所撰「身故前兩年贈與  課遺產稅」的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免納贈與稅,贈與的財產皆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高雄國稅局官員說明,雖然「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台幣244萬元,也可免徵贈與稅。

    依據本篇報導所述主要是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民法》第1138 (主體敘述為:被繼承人死亡後何人是繼承人)、《民法》1140(主體敘述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應繼分與特留分)」。

    本報導提到當被繼承人於死亡時當日往前推至「兩年內」無論是親屬的贈與、配偶贈與,所贈與出去之財產都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核算;其實在繼承關係中這也是屬於贈與的財產也是最常遺漏的環節,許多情形往往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都是精神狀態不佳,以致是否有贈與財產給予繼承人都不能確定(贈與額在未達課稅額之前都可免申報),時間一久,就容易遺忘,導致申報遺產稅時被國稅局發現有遺漏申報,致遭裁罰之情事。

    筆者建議遇到有被繼承人往生,辦理繼承,因須先申報遺產稅,申報時應請教專業地政士、會計師或律師,才不會造成因漏報而衍生的困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