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年1月10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翁至威所撰「非自願售屋享優稅,兩要件」的報導,民眾如果因為「非自願離職」導致出售不動產,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有機會適用較低的「20%稅率」,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依法有提醒兩要件,第一必須是符合非自願離職的定義,第二需符合「自住」,依法才能適用。
為了抑制不動產的短期炒作,房地合一稅2.0稅制,交易持有超過兩年內房地,稅率為45%;滿兩年而未滿五年的稅率為35%;持有超過五年以上才能適用較低之20%的稅率。
財政部為了避免錯殺無辜,對於非自願因素而必須交易自己持有未滿五年的房地,法令規定符合一定條件可免適用較高的稅率,仍可適用20%稅率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其中就包括了「調職」跟「非自願離職」。
依據規定,「非自願離職」必須符合《就業保險法》的定義,或是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終止勞動契約,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持有期間五年以下的房地才可適用。
其次要留意,必須是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的房屋、土地,且完成戶籍登記,在該房地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是執行業務使用(即符合「自住」),後來因為調職或非自願離職須離開原工作地才能適用。
筆者提醒民眾,自己短期持有的房地,雖然因為工作因素,造成非自願售屋,仍可以享用比較低的稅率,但是國稅局在審核相關案件,仍標準往往也比較嚴格,還是要注意須符合「非自願離職」及「自住」的要件,切勿心存僥倖。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也提醒民眾由於《所得稅法》於民國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房地合一稅2.0」,所以《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及《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第1款第4目規定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於民國110年7月1日修正生效,所以,必須想享用「20%」稅率優惠,即應注意前述規定,一旦符合,才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