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連續繼承的房地產,符合規定可享優惠稅率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李廷鈞地政士

    根據民國1131024日經濟日報B4版記者胡順惠所撰「賣連續繼承房地有望享優稅」的報導,根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的說明,如果個人在201611日之後,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產,且涉及出售該房地產時,可以將「連續各次持有的期間」合併計算「持有期間」。這樣做有助於減少稅負,因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稅率取決於「持有期間」,持有時間越長,則所適用的稅率就越低。

    簡而言之,如果不動產在繼承過程中經歷了多次轉移(如從父母再到子女),現在新規定允許將所有繼承人的「持有時間」合併計算。這樣的改變更有可能使繼承人享受到較低的稅率或適用自住房地優惠,例如:稅率可能降至15%,只要合併累積的持有期間超過十年。

    這項新規定考量了繼承人的處境,例如可能有照顧遺屬或支付遺產稅的需求,且取得繼承房地的時間點通常不是繼承人能控制的。因此,這樣的放寬政策讓更多繼承人能夠受惠,藉以減輕稅負壓力。

    筆者認為,財政部放寬了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產的持有期間計算方式,允許合併前後多次持有期間,這樣的政策改變有助於繼承人享受更低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並更容易符合自住房地的優惠條件,從而減少繼承人的稅負壓力。這項政策充分考慮到繼承人的需求及實際情況,為納稅人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同時,也提醒繼承人也應該要注意在完成所有權移轉次日起「三十日」內進行申報,以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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