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遺贈而取得房屋,不需繳納「契稅」!

             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根據經濟日報1131023A14版胡順惠記者所撰「遺贈取得房屋免課契稅」的報導,桃園市地政局官員表示,遺贈取得的房屋,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所指的範圍:「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不用繳納契稅。另外,土地增值稅因死亡之日與繼承開始為同一日,無土地漲價總數額,也無土地增值稅;所以遺贈登記只有「印花稅」需繳納。

    遺贈,是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指定特定金額或財產於死後贈與給信任的親人或朋友,以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為前提。《民法》第1199條說明,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不動產繼承依照《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遺贈取得房屋者,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遺贈取得之房屋,須先完成繼承登記,才能辦理遺贈登記過戶。建議在「遺囑」上明訂「遺囑執行人」,以利後續確實依照遺囑內容辦理。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遺贈」是利用「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後,將遺產的一部份無償給予受遺贈人。所以,遺贈的前提必須「遺囑」是有效。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時,一定要注意「法定方式」,違反法定方式的遺囑無效。又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不限定「一人」,可以「二人」以上;以免有些被成人未死亡,而被指定人卻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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