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王映晨地政士
根據民國114年1月10日經濟日報A13版記者胡順惠所撰「不動產法拍,要繳房地合一稅」的報導,無論房地拍賣後結果如何,個人都必須主動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透過法院拍賣不動產者,原屋主不論實質最終獲得多少收益,仍是以「賣出」拍賣價格,扣除「原買入」取得成本及扣除「移轉費用」,於拍定人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有些不動產法拍的原屋主,在拍賣後扣除原債務,並未實質上拿取任何拍賣價款,就誤以為就不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但就原債務的部分,不算在房地合一稅可扣除的成本項目中,故房屋買賣收益,與第三人間的債務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另外,房地合一稅屬「交易稅」,只要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出售給第三人,無論賣屋是否有賺錢,皆應申報「房地合一稅」,是法律的強行規定。
未申報房地合一稅,根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未依限申報者,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屬於「行為罰」。另外依照《所得稅法》
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屬於「漏稅罰」。假設房地合一稅額不小,則補稅金額及漏稅罰也會相對可觀,故不可不慎!
對於法拍業務甚為熟悉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提醒,因為法院不動產拍賣,是債務人負債,遭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透過公開投標程序,將不動產出售,所以在法律上的性質也是「買賣」,所以,完成法拍,拍出不動產,自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房地合一所得」;如果不懂,則建議委請專業地政士代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