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施雱文地政士

    根據民國11034日經濟日報A14版記者程士華所撰「承租共有屋 按持分辦扣繳」企業承租店面、廠房、土地時,要留意租賃財產的所有權狀態,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果承租到多人共有的房地,每月給付租金時,必須要分別為每個共有人辦理扣繳及申報,否則可能會平白遭到稅務單位處罰。

   對於承租廠房、土地的企業而言,最重要的差別在於扣繳義務會不同,官員指出,由於營利事業在承租不動產時,一定會有扣繳及申報的義務,所以當遇到多位房東、地主共有產權的情形,依照財政部見解,承租方還必須按照每個共有人的持分,計算應扣繳的稅額,以利未來綜合所得稅的勾稽作業。

  國稅局舉例,甲、乙、丙三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該屋於10911日以每月租金新台幣20,000元出租給A公司,並約定租金全數由甲領取,A公司仍應按甲、乙、丙三人之應有部分(各持分1/3),分別填報甲、乙、丙三人109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
 

   依據財政部7122日台財稅第30682號函規定,共有物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又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具有「強制性」,並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數人共有之房屋出租,應按各共有人之持分比例計算「租賃所得」,不因共有人間另為約定租金分配方式或約定由他人受領而改變其納稅義務。是以,扣繳單位承租由數人共有之房屋,仍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計算出租人之租賃所得及開立扣()繳憑單。


  企業若承租共有的房屋,應按各共有人之應有持分分別申報扣()繳憑單,避免增加後續查對更正的困擾。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長期執業,碰到「共有不動產」很多,在共有不動產不論是「稅務」、「管理」、「產權處分」都有很多法律問題存在,遇上這方面問題,不瞭解時,還是要請教專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廷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